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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產保全擔保?
文章來源:日鑫擔保 發(fā)布日期:2018-04-04 點擊數(shù):98

 

如何辦理財產保全擔保?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和種類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zhí)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的規(guī)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guī)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一)訴訟中財產保全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zhí)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后用于執(zhí)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zhí)行。有些爭執(zhí)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fā)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shù)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shù)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fā)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二)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fā)現(xiàn)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guī)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fā)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guī)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zhí)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qū)別是: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ㄈ┰V前行為保全
  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規(guī)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采取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實施有關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的行為,就是“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訴訟法上叫“訴前行為保全”?!侗Wo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9條、第10條規(guī)定,權利人有權對“非法綴附商標或商號”行為、“假冒原產地和生產者標記”行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采取適當?shù)姆裳a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這些非法行為,其中就包含利害關系人有申請停止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根據國際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我國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第61條規(guī)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96條和第99條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據此于2001年頒布了《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57條、《著作權法》第49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確立了我國知識產權法的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二、財產保全的范圍、措施和程序

  (一)財產保全的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zhí)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zhí)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guī)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zhí)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xiàn),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垩?,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于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jié)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zhí)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zhí)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zhí)行的規(guī)定進行。
 ?。ㄈ┴敭a保全的程序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zhí)行。
  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并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zhí)行。
  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zhí)行。

 三、財產保全的解除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四、財產保全的條件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五、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zhí)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財產保全的優(yōu)勢

  財產保全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一旦對方的某項財產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zhí)行。而且,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影響著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故在權衡利弊后,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shù)會和解,這樣既節(jié)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相關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8年4月1日實施)(節(jié)選)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
 ?。ㄒ唬┳匪髻狆B(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ㄈ┮蚯闆r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斒氯酥g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ǘ┍簧暾埲擞新男心芰?。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zhí)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七、財產保全的擔保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財產保全錯誤而產生的賠償,由人民法院負擔。所以,在實踐操作中,當事人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擔保方式一般為現(xiàn)金或實物的抵押。如果當事人沒有足夠的現(xiàn)金和相應的實物,也可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一般為信用擔保,不用辦理抵押手續(x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 第四條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
  (一)申請人提供物的擔?;颥F(xiàn)金擔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颥F(xiàn)金擔保;
 ?。ㄈI(yè)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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